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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如何妥善处理,需要有正确的态度和方法。一些人特别是主管或领导会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采取内部私下了断、或隐瞒、封闭、不了了之和企图蒙混过关的消极态度来应付。这样做,一是违法,二是越怕越麻烦,因为现代社会是信息高速传播的年代,一旦事故真相被其他人或非专业媒体有意或无意地走样传播或错误报道甚至歪曲宣传,会产生更坏的作用。谣言止于公开,这个公开需由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发布,而且要在迅速查清事故真相的基础上立刻公布,要抢时间,赶在谣言或传言四起之前公开,以起到标杆震慑作用。
实践证明,只有“四不放过”才是安全事故的正确处理原则,目的是避免今后再次发生。“四不放过”处理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中首次提出的。“四不放过”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既承认事故是负面的东西,也认为是教训,将事故当作反面教材,通过共享的方式,提高大家的预防意识,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一)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内容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剖析及其意义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首先要及时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人的原因、物的原因、环境的因素以及管理系统上的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不找到真正原因绝不轻易放过,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调查方法和程序包括事故当事人的溯源描述,实物取证,记录查阅(操作记录、领料记录等),监控回放等,然后对第一手材料进行分析比对,必要时可以做模拟验证。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责任人员既包括直接当事人(一般是违规操作者),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也包括直接当事人的主管的连带管理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即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的领导责任,甚至法人的法人责任。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下不为例”是姑息纵容的处理方式,当然也不能无限上纲,需要实事求是。
对事故责任人员要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性质和后果,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合法罚款、扣奖金等)、降级、解聘,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由政府机关处理,如停业整顿、处罚、对责任人拘留或处以刑罚等。通过严肃处理,可以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起到教育与震慑作用。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事故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部门加以实施。触动那些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和不思改动的懒散惰性的灵魂,推动对身边的那些不安全行为、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缺陷、管理缺陷等的整改,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4.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相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通过通报、培训等方式,使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起到警示作用,切实寻找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认清安全事故的真相,认真了解事故的因果关系,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才能做好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否则“今天听别人讲故事,明天该故事成为我的事故”又会重演。对于以上四个不放过,前三个是“事务性”的,第四个则是“实质性”的;前三个是基础,第四个是关键。只有查清了事故原因、处理了责任人、落实了整改措施,才能让相关人员真正地吸取教训,避免今后再次出现类似事故。
文章来源:《有机合成安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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